国办发文: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从五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

(国办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还存在不少困难。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问题、渡过难关,恢复活力、增加活力,增强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市场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进一步打破隐性门槛,促进降低市场准入成本。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和监管机制,推进清单事项全部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率评价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将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建立长效查处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广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体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开展工业产品家族化管理,结合新产品开发设计的具体情况,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制度,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普遍认可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的成果,从而促进工业产品的快速生产和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的实施。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各省市县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深化告知承诺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少环节、材料、时限和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开展行政备案规范化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行政备案规范化管理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效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继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政府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网上签约等服务中的应用。取消供应商预选数据库、资质数据库、名录数据库等。,是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不得链接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支持目录等。以中标结果,努力打破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标不得限制保证金的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付清可退还的押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继续推进市场主体注册便利化。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标准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进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违规设立的企业跨地区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档案异地转移规则。完善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收、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促进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依法依规严格控制新设涉企收费,严厉查处强制摊派、税费过高、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立罚款、擅自提高罚款等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处罚过重等不合理罚款。,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执行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以执法谋利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涉企降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市政公共服务收费规范化。加强水、电、气、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杜绝强制捆绑搭售,对所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160千瓦及以下电信装机容量的居民用户和小微企业电信装机“零投资”。全面公示离网直供电价格,严惩电费中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尽快实现直供电到户和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一户一表”。监督商业楼宇管理者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入、暗访收费等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和服务合作管理,划定服务价格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给予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费用。坚决查处银行不按规定公开服务价格信息,不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行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开,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润分成,或者以评比表彰为名违规向企业收费。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加强港口、货场、专线等货运领域的货运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航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的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港口物流作业时限和流程,加快大宗货物和集装箱长途运输“转铁”“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车辆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回收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资,不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促进降低市场主体服务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线下“一窗综合管理”和线上“一网管理”水平。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重点,积极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聘用工等高频事项的一体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工作环节。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证照数据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的异地办理和“跨省”办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不断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覆盖层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市场机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更好地盘活现有土地资源。分期整合各类测绘事项,推进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同步进行。探索集中联合办公、部门并联办理程序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方试行按职责权限承诺制,提高审批效率。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和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管理办法。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共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帮助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通关+物流”、“外贸+金融”等“单一窗口”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相关地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纠纷解决等服务。探索跨境电商换汇难点,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促进便捷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全面推行非税收入电子通用缴款书,推进各领域非税收入电子征收和“跨省缴款”,方便市场主体缴款。实施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多缴退税,对发现的虚假征收、多缴退税将自动推送提醒,并进行网上处理。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进程。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简化退税审核流程,加强退税风险防控,确保退税款能够安全、快捷、直接到达纳税人手中。扩大“非接触式”纳税范围,实施跨省纳税、行邮税电子支付服务,2022年11月底前,95%的税费服务实现“网上办理”。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核算、归档和存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继续规范中介服务。规范不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体系,提供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择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管理,清理和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中介服务的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显著位置设立企业优惠政策专区,征集适用于本区域市场主体的企业优惠政策。加强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画像”,促进受益企业政策的智能匹配和快速实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优惠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建设企业优惠政策移动服务系统,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反馈、应享和非应享事项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减免税、稳岗扩岗等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平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并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全面提高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清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正执法典型案件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同类案件不同处罚和处罚过重。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指南和标准化检查表格,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确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假冒伪劣行为,严格规范因卡滞占用经营者保证金和交易资金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和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境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和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充分发挥中国政府网上调研平台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平台的作用,把握政策出台和调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实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政策时,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制度,在政策出台前科学判断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控执行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价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守信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狠抓依法依规作出但履行不到位的承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大包大揽”等政府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实施中小企业逾期账款强制公开制度,将欠款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欠款集中管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争议欠款变为有争议欠款,清理整顿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向指定机构贴现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承兑等虚假还款或变相欠款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府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促进政府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和乱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懒政怠政、重形式轻实绩等各种不正当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政府服务平台的渠道功能,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通报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协调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全国ISO体系认证3999起、服务认证3999起【认监委可查】;AAA信用认证1499起、企业服务资质证书1499起【招标平台可查】;含官费含发票,联系陈工1341646438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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